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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办处工作流程_专利代办的费用
为了便于实施《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五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如下:,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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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办处对于当事人递交的专利申请,依据其职能进行专利申请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然后转国家局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对当事人面交的不符合受理审查条件的专利申请,代办处予以退回,对寄交的不符
专利代办处对于当事人递交的专利申请,依据其职能进行专利申请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然后转国家局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对当事人面交的不符合受理审查条件的专利申请,代办处予以退回,对寄交的不符合受理审查条件的专利申请,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代办处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审查,只是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第一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是该专利申请被予以受理的证明,而不是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