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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_专利侵权专利法

2021-08-12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和专利侵权专利法,讲述专利侵权相关知识,例如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专利侵权人的责任包括什么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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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案情 原告袁利中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案情

  原告袁XX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务,熟知阀门制造加工行业。2001年2月8日,袁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被告通发厂、通发公司于2002年核准设立,从事阀门制造销售业务。2003年8月6日,袁XX以通发厂生产并与通发公司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诉讼。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均以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披露了涉案专利所有技术特征为由,宣告“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恢复审理后,袁XX请求撤回对通发厂、通发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则请求确认袁XX的恶意诉讼行为,并要求袁XX赔偿其物质损失5万元。通发公司为应对袁XX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缴纳了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裁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恶意诉讼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滥用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如果不给予有效规制,势必影响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的滥用权利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被控侵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据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由此可见,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另案提出,也可以在本案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关键取决于恶意诉讼的受害人的选择。

  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与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由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和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因此,通发公司在袁XX的涉案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对专利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本案中,袁XX作为阀门制造加工行业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应当知道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的规定和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但其却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该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进而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一系列的外部行为,并造成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可推定袁XX主观上缺乏诚实信用,恶意申请专利并恶意提起诉讼。在这里,专利权人的权利申请、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权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无效,袁XX起诉通发厂、通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基础条件业已丧失。袁XX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继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背离了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损害了通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袁XX对被告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被告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请求人袁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00元。

  本案诉讼费3510元,赔偿请求受理费2010元,均由袁XX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红兵 茅昉晖


专利侵权人的责任包括什么
如果你有一项发明创造,你可以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获得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利权。而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权是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的。那么,您知道专利侵权人的责任包括什么吗?今天,锐创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侵权人的责任包括什么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如何救济

1、自行和解: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依靠行政手段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对其进行处罚。

3、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哪种救济方式更好

1、自行和解:迅速、友好地解决纠纷,可以留下继续合作的空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调处范围包括:专利使用费纠纷、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好处是程序简便、处理快。

3、向法院起诉:可以有效的打击竞争对手,巩固已经拥有的市场优势地位,而且还可以从侵权人手中得到一笔补偿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以上就是锐创社小编为您整理的专利侵权的相关知识。在我国,专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您有关于专利侵权这方面的问题,且情况比较复杂,锐创社也提供客服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