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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不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_拿走不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2020-10-30
拿走不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许可不仅是基础的专利运用方式之一,而且专利许可贸易是较为活跃的运用发明创造的经济活动之一。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知
拿走不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许可不仅是基础的专利运用方式之一,而且专利许可贸易是较为活跃的运用发明创造的经济活动之一。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知识产权使用费2720亿美元,美、德、日等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在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排行榜上位居前列。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总额为333.84亿美元,同比增长32.7%,其中,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47.86亿美元,同比增长311.5%,增速居国内服务贸易之首。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专利商用化环境日益宽松,专利技术交易和质押融资活动日趋活跃,但与此同时影响专利运用和实施的主客观因素依然存在。当前我国仍存在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学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51.7%,与发达国家80%的贡献率也有很大差距。实践证明,只有为专利运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创新主体运用专利的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升。因此,重视专利运用,通过制度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专利运用体系,促进专利的运用、转化和交易,是现阶段专利事业发展的重点。

  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对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下半年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送审稿新增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三项条款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的使用程序、许可使用费、备案和禁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的实现,是本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

  专利开放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虽然专利开放许可本质上属于普通许可的范畴,但是其具有很多不同于专利普通许可的特点和优点。简言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一是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和推广应用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专利许可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也可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更广泛地传播和运用;二是需求方能以公开、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使用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这不仅降低许可谈判的难度,同时也提高了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转化的意愿,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专利商业化活动;三是有助于改善和加强专利保护,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意味着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变成了具体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公众的重视和参与程度会大大提升;四是专利开放许可意味着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让市场提供更多物美价廉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也让社会公众受益。可见,专利开放许可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公平性、自愿性的特点,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让技术需求方能以公开、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并能削弱技术供需双方及相关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供需双方对接,既是鼓励专利转化运用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从域外经验来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时间较早,理论基础比较成熟,并在实践中显现出积极效果。首先,虽然专利开放许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或国际条约里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鉴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中的重要作用,除了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设置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之外,不少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巴西、印度、波兰、马来西亚、南非、俄罗斯等也都设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其次,从国际上的实践来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也显现出了积极的效果。以英国为例,2012年共批准专利开放许可2097项,占当年专利许可授权总数的30%;2013年共批准专利开放许可2130项,达到当年专利许可授权总数的40%。

  当前我国专利许可应用存在着权利人运用专利权的意识淡薄、缺乏资金、中介机构在专利运用和实施方面的服务能力不足等制约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的问题。突破这些难题需要依托相关行政部门职能及信息资源优势,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确保交易安全和权益保障。在此现实情况下,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将专利许可需求与法律制度紧密结合,有利于提高转移转化效率,同时降低法律风险。一方面,专利开放许可是在经济和技术迅速发展环境下产生的一种实际需求,开放许可制度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产学研用之间技术合作的迫切需求,也反映了专利开放许可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内涵的契合。另一方面,专利实施和运用是实现专利权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也是提升专利转移转化、整体推进我国创新能力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强化专利市场服务与管理、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研究建立规范高效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既是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专利运用的激励机制,也是建设专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的具体措施,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专利运用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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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专利可以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随着国家对专利的重视,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与日俱增,但是我国在专利权经营意识和专利运用策略方面还显得相对不足。专利只有实施转化了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为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为了使专利充分发挥其作用,我国采取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所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依法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制度。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 《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有5种,具体理由如下: (一)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四)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为他人此前获得的另一项专利的从属专利,该从属专利比以前取得的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且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该另一专利的实施。 (五)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我国专利权的药品,按照WTO总理事会《关于修改TRIPS的议定书》的规定,应需要这些药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请求,在我国制造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者地区。 其中前三项属于给予强制许可的一般理由,后两项属于给予强制许可的特别理由。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 (一)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垄断行为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五)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及其登记、公告和终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四、强制许可的实施限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五、强制许可的实施补偿 《专利法》规定了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六、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您希望通过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取得对某个专利的许可实施,您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帮您提交强制许可申请。详询可登陆锐创社知识产权免费咨询平台,或者拨打我们的全国服务热线:028-86203093,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