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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买卖合同什么时候生效_湖南专利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付上交易款项,就是专利买卖交易的最后一个流程了。一份专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要什么时候开始生效,似乎很多人都不知道。是否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和项专利,这种专利购买行为是否必须签公告方能行效?
专利权买卖,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专利买卖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专利转让无效。 其次,该条还要求专利买卖合同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是由国家的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 同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
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专利权,而到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在交易双方进行专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就已经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了。凡是拖延合同中规定行为的履行,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违约。交易双方没有在按规定行事的,就算是违约。
校 对:龚纯
专利转让合同什么时候才能生效
我们在专利权转让时,有些在没登记时就写合同,因为大家对专利权合同的生效时间说法不一,这样造成纠纷的也很多。以下我们看看,专利权转让合同什么时候写才能生效。
(1) 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 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我们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校对:陈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