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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原则_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是怎样的

2020-11-25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两大主要职责是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的审查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呢?一、当事人请求原则 专利的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审查决定或者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是复审或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的结论已经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二、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换而言之,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给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三、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