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 专利资讯 > 专利政策专利法定赔偿额_专利法定期限

专利法定赔偿额_专利法定期限

2021-08-12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专利法定赔偿额和专利法定期限,讲述专利侵权相关知识,例如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相关标签: 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赔偿 专利侵权临时措施 专利侵权解决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 侵权调查

  专利权是对其发明创始人智慧劳动成果的一种确认和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如果专利权被侵犯的,专利人可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需要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那么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呢?下面跟着锐创社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如果需要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那么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二、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对赔偿的计算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各种计算方法,并且增加了一种计算方法———法定赔偿。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

  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2、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

  《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而只有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才可以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

  三、专利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侵权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以上就是锐创社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综上,专利侵权的金额赔偿可根据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等方法确定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锐创社客服。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相关标签: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的保护期限 软件专利保护 实用新型新颖性

[案情] 2004年4月10日,叶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鼻炎喷剂药品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10月27日被授权。被告新野神州神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鼻炎一喷灵 外包装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相比较除将主视图上的喷剂二字变为一喷灵外,其余部分均相同。被告的产品也为鼻炎

  [案情]

  2004年4月10日,叶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鼻炎喷剂”药品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10月27日被授权。被告新野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鼻炎一喷灵” 外包装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相比较除将主视图上的“喷剂”二字变为“一喷灵”外,其余部分均相同。被告的产品也为鼻炎喷剂。2004年10月28日,叶某与金阳公司签订专利使用实施许可合同,许可金阳公司自200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8日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独家使用权,使用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原告金阳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为鼻炎喷剂,属相同产品。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和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查明。原告叶某与原告金阳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了专利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40万元,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无法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额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专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